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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朱登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郭秀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之依據即本票6紙,業經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26號民事裁定確定,聲請人得逕持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故請陳明為何有另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