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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林秋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票據號碼CH486516之 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 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 存證信函提示之)( 經查, 上開本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4年2月15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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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