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883號
代 理 人 楊宗泰
林貞儀
一、債務人陳政國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3,29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6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26,875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政國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貞儀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