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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邱亞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2,33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