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王世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510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167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884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80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376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