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曾俊嘉、曾輝文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聲請狀附表編號3本金為新臺幣1,249,130元部分,依聲請狀內附個人購屋貸款約定書第5條第4款之約定,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故請向相對人曾俊嘉、曾輝文催告繳款,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