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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曾俊嘉 

            曾輝文 

一、債務人曾俊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91,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曾俊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輝文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曾俊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990元,及其中新臺幣99,79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73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時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868,276元
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6.4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1,873,695元
百分之2.7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1,249,130元
百分之2.7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