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3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5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