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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82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6282元整,及自民國100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