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260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代 理 人 謝宗儒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595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00年2月9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66元,及自民國99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