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2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官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2,22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9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3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