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潘柏仁、潘有才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潘柏仁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潘有才已於民國103年2月19日死亡,請陳明是否仍列其為相對人。
四、請陳明請求金額9,440元,係請求相對人潘柏仁、潘有才共同給付,或請求相對人潘柏仁一人給付?
五、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電費9,44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