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許傅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7,0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許傅凱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與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契約書,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215,563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1,457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15,56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36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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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