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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
聲請人
與吳正仁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
吳正仁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如
聲請狀
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
本件
得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依貴公司歷次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4.4%,應為15.99%)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