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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9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吳正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正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本件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依貴公司歷次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4.4%,應為15.99%)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