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
代 理 人 陳玉廷
簡瑞森
一、債務人李玉霞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9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玉霞、簡瑞森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97,1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