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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陳曉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2,372元,及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狀附信用卡申請書未完整,且所附約定條款無法看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