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800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期)計收新臺幣1,0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
相對人鄭茳文於民國99年07月09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1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07月09日起至民國104年07月18日止,本信用貸款利息以年利率0%計收,但每期需收取手續費用,(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x 0.70%,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應付償還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本金依借款人於申請書上勾選之期數,
按月加計手續費用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金餘額及相關費用。期間如未依約攤還金額時,自繳款日之
翌日須加計每期新臺幣1,000元整之違約金,並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3,800元,及其中新臺幣96,000元自民國100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