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建嘉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與
第三人陳駿昇、李建妙於111年8月20日所發生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三、
經查,
聲請狀所附和解書,甲方為第三人陳濬濃,乙方為第三人陳駿昇,與
本件並不相關。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款(維修費)56,3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超過310,583元(38000+5500+267083=310583)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