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温慶中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借款,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1,621元及其利息。
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並未釋明
兩造所約定之利率、
本息攤還方式及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月26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8月2日
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