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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琛達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即
債務人
許振鴻即吉鴻工程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吉鴻工程行於
主管機關
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許振鴻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