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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琛達
上列
聲請人
與漢森企業社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
債務人
漢森企業社於
主管機關
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
郭育廷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
本件
得「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起」。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