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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思萱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00樓0000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59元,及其中新臺幣7,29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278元,及其中新臺幣274,4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