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8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債 務 人 徐萬財
送達處所:臺中神岡○○○00000○○○(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176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徐萬財於中華民國(以下同)111年9月12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9月12日起至118年9月11日止。
詎料債務人徐萬財於113年2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迭經
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