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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邱健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5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健彰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10萬元,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1.845%計付,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簽立借據為證。
  ㈡債務人應於每月24日繳付,自113年4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付,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並以行動電話簡訊通知,均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