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蘇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3,87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07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