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真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610元,及其中新臺幣74,152元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郭真綸於90年11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
迄112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6,610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74,15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58元整及違約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4,152元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