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恒義
龔幸安
一、
債務人陳恒義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0,54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恒義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龔幸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