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039號
代 理 人 許立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6,8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就金融機構既有存款帳戶、既有貸款戶或既有信用卡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債務人為既有之信用卡客戶,始得利用
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㈡
相對人於113年1月26日透過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1月30日撥付新臺幣55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71%(月調)加9.72%計算之利息【現為11.43%】。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自113年2月起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
㈢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4月30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536,873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03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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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43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