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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7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黃少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52,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31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