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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0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潘金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