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聲請狀所附號碼VK00000000號之發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
惟聲請狀附表
所載金額為135,000元,故請提出該筆貨款為135,00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