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董卉庭、賴沛煜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三、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董卉庭、賴沛煜應連帶向債務人給付新台幣30萬元,及自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每100元每日0.2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