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15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李嘉娟即旺農產企業社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13年5月28日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已到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二、承上,依
租賃契約第9條,
違約金係以未到期租金總和×35%+4.2期之租金計算,則計至113年5月28日止,已到期尚未給付租金為新台幣(下同)11,200元(113年5月27日),未到期租金為30期(113年6月27日至115年12月26日)即336,000元,則
本件請求金額應為175,840元〔11200+(30×11200×35%)+(4.2×11200)=175840〕,又
上開違約金164,640元〔(30×11200×35%)+(4.2×11200)=164640〕,並未特別約定為
懲罰性違約金,應視為不履行
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不得再另計算利息。故請確認請求總金額及本金有無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
三、承一,若
債權人尚未向債務人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則
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尚未終止,債權人自不得依租賃契約第9條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22,4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