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祝承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13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7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新臺幣(下同)5,659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14,070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及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13年9月4日民事補正狀仍未提出。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