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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297 號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 人與相對人 即債務人 柯順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柯順河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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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