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
代 理 人 葉元昌
兼法定代理
人 鍾佳蓉
債 務 人 林美櫻
一、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7,377,052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22,443,223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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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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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