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39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瑋哲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0樓
送達處所:台南市○○區○○路○段00巷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2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