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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債務人係未成年人,債權讓與通知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故請提出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