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鄭榮順地政士即吳佳整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聲請狀所附償還借款明細表,計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26,566元(含本金342,382元、利息488,226元及
違約金95,958元),故請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7月5日,或提出得自99年2月1日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