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趙文章
債 務 人 王承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218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逾期
違約金1,000元,
暨手續費39,27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