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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林美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1項部分: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4,509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2項部分: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191,905元計算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本件借款金額僅18萬元)
三、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3項部分: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7,215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