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美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1項部分: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4,509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2項部分: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191,905元計算
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件借款金額僅18萬元)
三、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3項部分: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7,215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