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上 一 公司
債 務 人 吳亦顓
送達處所:臺東○○○00000○○○(空軍第七飛行訓練聯隊聯隊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5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