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台灣智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399,86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經查,
聲請狀所附發票本金為新臺幣339,864元,如有誤繕請更正)。
二、請提出得請求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