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方英珠、廖幼女、張育文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
債務人張育文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與
相對人約定清償日為110年3月30日或已向相對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率為「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按
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五、承三、四,如無法提出三之釋明文件,是否更正聲明為「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