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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方英珠、廖幼女、張育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育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與相對人約定清償日為110年3月30日或已向相對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按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五、承三、四,如無法提出三之釋明文件,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