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郭雅芬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聲請狀附表編號1本金為新臺幣2,923,559元部分:
㈠依聲請狀內所附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第7條關於
違約金之約定「...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故
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應受
上開期數之限制,請陳明是否更正違約金部分之請求為「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㈡依聲請狀內附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第14條第2項第2款之約定,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故請向相對人郭雅芬催告繳款,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