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6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李怡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64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1,503元、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