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梁詩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0,1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梁詩怡於民國109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民國110年0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1.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⒈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6,85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⒉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43,30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73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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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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