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2,08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