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1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12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819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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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