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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惇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1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12日起,月償還本息。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8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384元
楊惇伃
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6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384元
楊惇伃
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