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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羅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8,43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9.01計算之利息,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羅秀滿前於民國113年4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依前置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未按時繳納款項。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8,43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